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要重新修订啦,激动吗?
近日,交通运输部海事局开展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修订工作书面调研,在上海、天津、辽宁、山东、福建、广东、海南、深圳多地同步进行调研工作。由于各种原因,本次调研以网络调研咨询为主,全国多地游艇协会、游艇机构、游艇企业等都收到了有关本次调研的函。这次调研似乎是自2008年版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颁布后的第三次调研,此前的两次调研似乎没有任何结果,这次是第三次调研,效果会如何呢?
从此次公开发出的调研提纲中,明显感觉到有关部门对于游艇安全的重视。对比2018年、2019年的两次调研,针对个别业界比较关注的问题,例如游艇乘员是否可以达到29人等问题并未在调研问卷中出现。从对调研对象的问题上可知,本次调研似乎是在对2008年版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的管理内容进行加强,似乎是要堵“安全漏洞”,加强安全管理是否是本次调研的最终目的呢?即——加强、加强、再加强。
本次调研提纲中涉及了以下内容值得关注:
1.游艇定义:包括是否应将游艇从事的休闲娱乐活动与休闲渔业活动区分开?
2.游艇俱乐部:对比国际上的游艇俱乐部概念,此前关于游艇俱乐部内容里仅仅是对其有一定的要求和义务,并无明确的定义。但很多文件所要求的条件只有游艇港才具备,例如对于非游艇港的企业如租赁企业却也需要进行俱乐部备案等。从近几年对于游艇俱乐部赋予的游艇安全管理重任来看,似乎已经将游艇俱乐部等同于游艇管理公司。但事实上,有多少家游艇港是愿意接受委托游艇管理的呢?期待通过本次调研,能进一步明确游艇俱乐部定义等相关问题,毕竟游艇俱乐部不是万金油。
3.游艇安全责任:除了船东应承担自身责任,游艇安全责任还需要对应的行业主管部门、协会和地方政府承担吗?游艇的安全责任应由所有人与操作人员承担,不应该转移给其他第三方,包括检验机构、安全管理基层人员等。
4.游艇登记检验:现在已有一套完整的游艇设计建造规范,如果规范中可能存在安全隐患,确实有必要对其进行修订。是否还需要推测游艇可能的用途而加以限制?
5.游艇使用:在游艇驾驶、停泊、航行、安全、承载、监管等方面如何管理再管理?游艇能用于休闲娱乐,如果赋予太多的条条框框真的能提高安全保障吗?或是因此让更多人远离大海?
6.游艇保险:这方面确实要加强,有保险才保险。《海南自由贸易港游艇产业促进条例》开创了先河。
7.游艇租赁:游艇租赁行业发展能得到鼓励吗?如何面对现在已经存在的各地游艇租赁业态?是圈起来管还是放任不理呢?是鼓励促进管理还是杜绝而保障安全?
8.游艇乘员:除了海南自贸港之外,其他地方的游艇核载人数真不能超过12人吗?
9.违法行为惩罚:希望有关举措千万不要高高举起轻轻放下。不少游艇安全事故与船东及驾驶员的人为因素有很大关系,也与改变游艇用途有很大关系。对于违法行为应该严加监管,鼓励加强对应的违法惩罚,避免一个事故拖累整个行业,避免“一人生病全家吃药”的尴尬情况发生。下重药治重病,与他人无关。针对2008年版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的第一次和第二次调研中,看到了不少创新的举措,如游艇是否突破核载12人限制等。但在本次第三次调研中,似乎重心在于设定了如何加强管理,目的还是为了安全、安全、再安全。关于游艇的安全问题,令人疑惑在于,难道现在的游艇很不安全吗?目前国内游艇的保有量中,豪华游艇、大型游艇在海南与广东的分布数量较多,而钓鱼艇在浙江、山东和辽宁的分布数量居多,小型帆船则分布于全国各地。
从过往的游艇安全事故可知,很多游艇安全事故原因是船东改变游艇用途,特别是将钓鱼艇改变用途用于渔业活动、商业活动、超航区航行等行为,此类事故在北方出现相对较多。而豪华游艇、大型游艇的事故多数由于操作人员的人为疏忽大意导致。由此可知,游艇安全事故原因与游艇安全质量并无太多的直接关系,更多的是船东及操作人员的人为因素造成,特别是改变游艇用途往往导致更为严重的事故后果。但必须看到的是,多数依法依规的游艇发生事故的概率更低,事故后果更轻,这可以从保险公司的理赔案例中分析佐证。同样,在私人游艇与租赁游艇的事故对比中,私人游艇的事故发生率更低,这可能跟私人游艇的出航率远远低于租赁游艇的出航率有关,因为租赁游艇的频繁使用导致发生事故的概率更高。
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是国内使用游艇时必须遵守的基本法规,与游艇管理部门、游艇船东、驾驶员及游艇乘客都有直接的关系。在保障游艇安全这一目标上,游艇管理部门与游艇船东、驾驶员等都保持一致,因为没有安全谈不上发展。但对于可能发生的游艇安全事故隐患,是否能出台更加具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?如交通警察为了杜绝酒驾进行的“猎虎行动”等,管理效果非常明显。对于擅自改变游艇用途的行为,是一定要从源头上一刀切监管?还是在游艇使用中监管和事后及时惩罚呢?小编期盼在新版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中能看到区别对待。三亚海事局对游艇使用过程中的监管做法值得借鉴,点击了解:游艇吃罚单,来看三亚海事局是这样监管游艇的!
一刀切做法可能把守法的人连带惩罚,实际上就是少数违法的人让多数守法的人一起买单,最终结果是导致更多人不愿意当船东。当然,一刀切做法虽然简单粗暴,但省事且效果明显,因为游艇越少事故就越少,所以在有的地方简单粗暴地不允许4类、5类的游艇进行登记,这样就可以杜绝4类、5类游艇安全事故的发生。但游艇越少是不是建设海洋强国的目标呢?肯定不是。建设海洋强国是不是一定要发展豪华游艇市场呢?也肯定不是。希望新版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的出台,既能起到保障游艇安全的作用,也能让更多人愿意购买游艇,愿意当船东。有人愿意购买豪华游艇,也有人愿意当当小船东,这才是游艇圈该有的欣欣向荣、包容活力的景象。
衷心期望新版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既能保障游艇安全,也能促进游艇产业的发展,加强游艇安全管理和促进游艇产业发展本应为相辅相成。从长远来看,管理是为了更好地发展,发展也需要有效地管理,中国游艇圈一直在期待行业发展的新曙光。祝愿新版《游艇安全管理规定》能尽快出台,促进中国游艇产业发展,让更多人圆了当船东的美好梦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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